一、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、环境保护和“三防”工作是关系到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资产安全的大事,是确保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。各实验中心(室)必须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,牢固树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意识,并坚持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安全管理原则,建立定期检查、监督工作机制,确保防患于未然。
二、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,忠实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,模范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,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。实验室管理员是所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;实验中心(室)主任是所管实验中心(室)安全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三、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各自实际和特点,制定切实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证要求。
四、实验室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除尘、温湿度、清洁度等在达到实验室操作、仪器设施设备正常负荷运行等要求时,必须符合安全标准;实验室必须保持各种通道的畅通,维护水、电、管、网、线等基本设施安全正常。
五、实验室内严禁吸烟、明火加热或取暖。无特殊情况,实验室内严禁私自乱拉电线、使用电加热器具。
六、剧毒危险化学品、控制类药品、有害微生物、实验用动物、压力器具、产生辐射、闪烁、振动、噪音、高温等设备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申领使用或操作管理应办理必要的许可证、上岗证,并严格执行有关法规、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。存放剧毒危险品库房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安全重点单位在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值班。
七、涉及机密的实验项目、数据、文档资料、文件等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有关保证措施,严禁泄密。
八、周末、法定节假日、晚间使用实验室须经系、部主管领导批准,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九、实验场所必须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。
十、资产设备处协同保卫处对各实验中心(室)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、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评比。并将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评定的重要内容。
十一、对违章操作、玩忽职守、忽视安全制度而造成安全事故的,由学校保卫处会同资产设备处进行调查处理,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。对隐瞒不报、掩盖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。
十二、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,学校保卫处和资产设备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。
十三、本制度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。
十四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。